部  门
街  镇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其他公文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0333/2023-00042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04-02
  • 发布日期
  • 2023-04-03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禁火令(第一号)
  • 发文字号
  • 涪陵府发〔2023〕13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禁火令(第一号)
日期:2023-04-03 来源:涪陵区人民政府
字 号:

针对当前森林防灭火的严峻形势,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区政府决定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2023年4月2日—5月10日。

二、禁火期内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进山入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

   (二)严禁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

   (三)严禁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

   (四)严禁焚烧秸秆、杂草杂物、烧灰积肥及其他生产性用火行为;

   (五)严禁烧蜂(蚁)窝、烧山驱兽、使用枪械狩猎;

   (六)严禁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各类活动。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的检查巡查和森林防火宣传,重点加强林区内寺庙、公墓、坟头等祭祀场所的巡查和隐患排查,认真落实老人、小孩、智力障碍和精神障碍等重点人群的监管措施,防止人为原因引发森林火灾。

四、林区内输电线路、变电站、通讯线路、采气平台、输气管道、易燃易爆物品贮存仓库等的经营管理单位,要全面排查、及时整改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五、进山入林的所有车辆和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站点的登记检查,严格落实扫码进入林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六、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全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发现森林火灾隐患和火情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公安、林业、应急等部门报告。森林防火报警电话:023-72230615、023-72371119。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分享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