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实施万州等区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函》(渝环函〔2025〕27号)要求,为切实加强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区政府决定撤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现予以公布实施。请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要求做好相关保护工作,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
附件:涪陵区撤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清单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