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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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城区饮用水二次供水

管理办法的通知

涪陵府发〔2021〕26号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涪陵城区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涪陵城区饮用水二次供水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治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城区居民身体健康和城区供水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涪陵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涪陵城区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系指建设加压供水系统,使用高低位水箱、蓄水池、水塔、泵站、加压、管网等设施,将供水企业或自备水厂的自来水转供给用户的供水形式。

第四条  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及检测工作;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定新建居民住宅自来水安装收费标准、二次供水运行维护费及改造收费标准;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履行二次供水管理职责;区公安部门负责会同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严格执行治安保卫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治安防范主体责任。

第五条  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二次供水实行统一规划管理,与城市的建设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  鼓励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实行统建统管。鼓励区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承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运营、维护、更新改造职责,相关费用按照区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新建、改(扩)建二次供水设施,业主单位向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超过城区市政供水管网压力的高层(高地)建筑的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当设置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应向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二次供水许可。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八条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应根据城市供水实际情况,选用合理的参数和工艺设备,并征得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地下蓄水池和高位水箱,应当加盖、加锁,不得有跑、冒、滴、漏现象,进水孔、溢流孔、排污孔应配有密封防护措施,所用材料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由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组织竣工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参与验收。

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二次供水设施业主单位取得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重庆市涪陵区城市二次供水许可证书》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污染措施,落实卫生管理制度,配备持有健康证明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对老旧的二次供水设施要及时进行规范化改造,确保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安全供水。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运行不得间断,确因设备维修等原因需暂停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超过24小时的停水,应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不可预见故障造成停水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定期开展水质检测,每半年不少于1次,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果报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用户公开。各类储水设施应按规定每半年进行不少于1次的清洗消毒;发现水质污染或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时,应立即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五条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测,并将检测结果通报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应责令限期清洗、消毒或暂停使用。

第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应由专业清洗消毒机构承担,并按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费用。二次供水设施清洗后,经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水质抽样检测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发现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出现污染时,应立即通知供水企业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查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及时报告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造成事故的,应妥善处理,并在24小时内报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 处罚 。

第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应将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专项经费纳入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