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涪陵府发〔2021〕31号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经区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涪府办发〔2012〕159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4〕84号)等2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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