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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解读
日期: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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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制定背景

按照长江保护法“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要求,《重庆市涪陵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长江流域保护方面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函》(涪人常办函〔2021〕6号)要求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长江保护法规定和中央精神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计划。因上位法拟修订调整,决定对《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涪府办发〔2012〕159号)予以废止。

2019年11月,区安委会出台《重庆市涪陵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涪陵区安全生产督办、通报批评和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涪安委发〔2019〕4号),代替执行《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4〕84号)。为此,决定对《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4〕84号)予以废止。

二、政策制定依据

   《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

三、政策主要内容

   《决定》主要内容为废止《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涪府办发〔2014〕84号)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涪府办发〔2012〕159号)两个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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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