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修订和继续施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涪陵府发〔2020〕36号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结合《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有关规定,对2020年10月31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如下:
一、对《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城乡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和乡镇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涪府发〔2008〕92号)等28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予以废止。
二、《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涪陵榨菜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章程的通知》(涪府发〔2000〕277号)等25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2)纳入修订计划,由主要实施单位按规定程序提出修订意见报区政府审议。
三、《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移民迁建若干问题的通知》(涪府发〔2001〕31号)等7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3)继续施行,其中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重新起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和继续施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涪陵府发〔2019〕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 纳入修订计划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 继续施行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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