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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废止、修订和继续施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解读
日期:20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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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结合《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有关规定,我区对2020年10月31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区司法局起草了《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和继续施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二、主要内容

清理过程中,区司法局确定了纳入清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并下发通知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开展清理工作。按照“谁实施谁清理,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有关部门对区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提出了废止、修改或者继续有效的清理意见,对已纳入修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了废止或者修改的清理意见。其中建议废止规范性文件34件,修订25件,继续施行77件。

三、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一)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的调整。新增34件,将《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城乡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和乡镇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涪府发〔2008〕92号)等3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纳入修订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的调整。由38件调整为25件,将《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涪陵榨菜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章程的通知》(涪府发〔2000〕277号)等25件规范性文件纳入修订计划。

   (三)对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的调整。由86件调整为77件,《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移民迁建若干问题的通知》(涪府发〔2001〕31号)等7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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