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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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涪陵区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及

以上河流河道管理范围的公告

涪陵府发〔2021〕47号

进一步明确河道管理范围,依法规范管理河道,保障河道工程安全、行洪安全、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复核工作的通知》(渝水办河〔2020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划定了全区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及以上河流河道管理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入划界范围的河流

长江、乌江、大溪河、黎香溪、渠溪河、油江河、麻溪河、碧溪河、小溪河、后溪河、上桥河、清溪沟、同乐河、袁家溪、珍溪河、岔河、白水河、枧溪河、龙塘河、盐石溪、羊石溪等21条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及以上河流干流中的鱼跳电站水库、八一桥水库、黑塘水库、白龙水库、河边水库、下竹林坝水库、新桥水库、衡生湖水库、红星水库、卫东水库等10座河流型水库。

二、划定标准

三峡库区段河流(长江、乌江及其他支流库区回水段)无堤防河段按三峡工程移民迁移线(吴淞高程177米)划定河道管理线;有堤防河段按堤顶高程划定河道管理线。其他河段按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与岸坡交线划定河道管理线,河流型水库按校核洪水位与岸坡交线划定河道管理线。

三、管理要求

禁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擅自在河道管理及保护范围内从事可能危及行洪、水质、水生态、水环境及水工程安全的活动,违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三峡库区原吴淞高程177米至182米之间的区域,作为三峡水库管理范围,按照三峡水库管理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和保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涪陵区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及以上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涪陵府发〔202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涪陵区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及以上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公告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112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