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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涪陵区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及以上河流河道管理范围的公告》的解读
日期: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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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明确河道管理范围,依法规范河道管理,保障河道工程安全、行洪安全、生态安全,区政府印发了《关于划定涪陵区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及以上河流河道管理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是依法保护水生态环境、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的重要措施,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加强水利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长江流域河道、湖泊保护工作。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河湖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因此,进行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并公告是十分必要的。

二、政策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长制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快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河道实际管理需要进行制定。

三、目的意义

由于历史原因,一些河道管理范围边界不清,由此导致一些开发建设项目、生产经营活动随意侵占河道,违法建设、违法耕种、违法设障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干扰了正常的水事管理秩序,影响了河道行洪安全,也破坏了水生态环境,导致水事矛盾纠纷多发。因此,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明确河道管理保护范围,有利于管理部门依法对河流进行更科学更合理的管理,对保障行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工程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

四、核心举措

将长江、乌江、大溪河、黎香溪、渠溪河、油江河、麻溪河、碧溪河、小溪河、后溪河、上桥河、清溪沟、同乐河、袁家溪、珍溪河、岔河、白水河、枧溪河、龙塘河、盐石溪、羊石溪等21条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及以上河流干流中的鱼跳电站水库、八一桥水库、黑塘水库、白龙水库、河边水库、下竹林坝水库、新桥水库、衡生湖水库、红星水库、卫东水库等10座河流型水库纳入本次河道划界公告范围。

五、适用对象

在涪陵区行政区域内长江、乌江、大溪河、黎香溪、渠溪河、油江河、麻溪河、碧溪河、小溪河、后溪河、上桥河、清溪沟、同乐河、袁家溪、珍溪河、岔河、白水河、枧溪河、龙塘河、盐石溪、羊石溪等21条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及以上河流河道(含水库)管理范围内开展规划、保护、治理和利用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适用本公告。

六、执行标准

三峡库区段河流(长江、乌江及其他支流库区回水段)无堤防河段按三峡工程移民迁移线(吴淞高程177米)划定河道管理线;有堤防河段按堤顶高程划定河道管理线。其他河段按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与岸坡交线划定河道管理线,河流型水库按校核洪水位与岸坡交线划定河道管理线。

七、政策时限

本《公告》自2021年12月22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涪陵区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及以上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涪陵府发〔2021〕21号)同时废止。

八、注意事项

本《公告》内容属行政管理事项,不改变土地的权属关系,也不作为界定土地所有权的依据。三峡库区原吴淞高程177米至182米之间的区域,作为三峡水库管理范围,按照三峡水库管理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和保护。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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