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一批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涪陵府发〔2021〕52号
涪陵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开展工作的连续性,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涪府发〔2011〕118号)等11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1件)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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