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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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优化调整高排放柴油货车限行措施的通告》的通知

涪陵府发〔2026〕7号

 

涪陵高新区(涪陵综保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优化调整高排放柴油货车限行措施的通告》已经涪陵区第6届人民政府第13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优化调整高排放柴油货车限行措施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结合城区道路交通实际,决定优化调整高排放车辆限行管理,现就相关限制通行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行车辆类型

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国四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

二、限行时间

从2026年10月8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驶入限行区域,每天7︰00—22︰00禁止国四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驶入限行区域。

三、限行区域

(一)江南城区长江大桥南桥头以东,乌江大桥以西,迎宾大道、仙鹅路、宏声大道以北城区范围;

(二)南滨路全段;

(三)妙音路、太乙大道以西,集锦大道以南,鹤凤大道以东,聚源大道、聚业大道以北;有关限行区域不含长涪高速、南涪高速路段。

四、特殊车辆通行

军车、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和中国邮政专用车不在限行对象范围内。

请过往货运车辆驾驶员自觉按照沿途交通标志和公安交警执勤人员指挥通行,对违反本通告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本通告自2026年10月8日起实施。本通告实施前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3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