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依据
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执法过程中,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的违法建筑未能腾空、移交,或者移交后缺乏后续监管,长期由违法当事人继续使用的情况大量存在。如何处置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已成为规划自然资源执法以及城管执法领域亟待解决的难题,为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遏制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妥善处置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消除其违法状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区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涪陵区实际,牵头起草了《涪陵区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框架结构
《办法》全文共25条,包括《办法》制定依据、处置原则及主体责任;移交程序的细化;历史遗留没收违法建筑物的移交、腾退;处置方式的明确;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
三、主要内容
(一)制定依据、处置原则及主体责任。《办法》第一条至第五条介绍了制定目的及法律依据、没收违法建筑物(以下简称“没收建筑物”)的定义,坚持了属地管理、合理利用和国有资产保护的处置原则,明确了区政府的主体责任和各成员单位的职能职责。
(二)移交程序的细化。《办法》第七条明确财政部门为受移交主体,详细规定具备移交条件的三类情形。第十条根据没收建筑物的类型确定了两类接收单位,即一般情况下指定没收建筑物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接收单位;用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公益事业的没收建筑物可确定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为接收单位。
(三)历史遗留没收违法建筑物的移交、腾退等问题。《办法》第九条针对未完成腾退且丧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条件的历史遗留没收建筑物,就集中清理、责令当事人腾退直至强制执行的系列程序进行了规定;并对违法当事人不当得利的追索问题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四)明确了具体的处置方式。《办法》第十二条详细规定了处置方案的制定流程,即由接收单位会同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制定处置方案,报区财政部门同意后,由接收单位依法做好处置工作。第十三条明确了拆除、拍卖、变卖以及出租等四大类没收建筑物的处置方式。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分别就四大类处置方式进行细化、完善,便于接收单位具体开展处置工作。
(五)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法律责任,要求各方积极配合没收建筑物的处置工作,严格执行要求,确保处置到位。
(六)机构改革涉及的执法机关职责界定。《办法》第二十四条对机构改革涉及的执法机关职责界定问题进行了规定,确保没收建筑物处置工作的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