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过程
2020年7月8日,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9部门出台《关于印发<涪陵区工程建设开挖剩余砂石资源管理及利用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涪规资发〔2020〕14号),该方案试行期间对我区工程建设产生砂石资源的管理和打击违法开采(销售)砂石资源工作发挥了重要的指导性作用。受试行文件有效期的限制,涪规资发〔2020〕14号文现已失效。现根据国家发改委 自然资源部等15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发〔2020〕473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砂石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指导意见》(渝规资〔2023〕49号),结合我区实际,在涪规资发〔2020〕14号文件基础上,重新制定《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10部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化利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3年9月6日,以书面形式向区级相关部门征求了意见,并组织了修改。2023年10月9日,区规资局召集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9部门再次会商,最终形成《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本《通知(送审稿)》共有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工作目标,切实规范建设工程产生砂石土资源的合理利用,统筹做好砂石土资源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工作;二是明确纳入处置的四类范畴,分别是合法审批、河道清淤、罚没移交和排危抢险;三是建立管理机制,分别对规范处置平台、落实砂石土分离要求和储量管理、制定砂石土交易起始价、公开透明处置程序五个方面作出相关规定;四是强化保障措施,对建设工程砂石土处置的各个环节提出了要求;五是建立监管职责,强化区级各相关部门在建设工程砂石土资源化利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