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传承弘扬英烈精神,更好发挥好烈士纪念设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重庆市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办法》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或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提出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规定,我局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文化旅游委、各烈士纪念设施属地乡镇(街道)提出划定保护范围方案。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4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三次修订)。
3.《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令第47号公布,2022年1月24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6号修订)。
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76号)。
三、适用范围
全区36处烈士纪念设施
四、主要内容
对全区36处烈士纪念设施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其中2处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涪陵区烈士陵园、李蔚如烈士陵园),3处为区级烈士纪念设施(816工程烈士陵园、四川红军第二路游击队烈士陵园、大顺解放军烈士纪念碑),31处为区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焦石镇烈士陵园、大木乡烈士陵园、珍溪镇烈士陵园、同乐镇烈士陵园、龙潭镇烈士陵园、李世兵烈士墓、马武纪念碑、惠民纪念碑、夏仲时(夏知千)烈士墓、太和纪念碑、大顺明家烈士纪念碑、秦树明烈士墓、石沱烈士纪念碑、酒井烈士纪念碑、青羊烈士纪念碑、青羊镇双石烈士纪念碑、增福烈士纪念碑、蔺市烈士纪念碑、堡子烈士纪念碑、张光㺸烈士墓、郑光宗烈士墓、刘廷彬烈士墓、李青山烈士墓、两汇无名烈士纪念碑、刘君池烈士墓、张忠明烈士墓、百胜烈士纪念碑、李长银烈士墓、蒋卫红烈士墓、周鑫烈士雕塑、周波烈士雕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