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文件精神,确保做好区内各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的法律事务,最大限度地防控法律风险,保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区司法局牵头起草了《涪陵区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6月16日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2011年4月29日印发的《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渝办发〔2011〕116号)制定。
三、核心举措
《办法》全文共24条,主要规定了法律顾问的范围及管理机构确定、法律顾问的聘任及工作职责、外聘法律顾问准入条件和权利义务、法律顾问的责任承担和解聘条件、法律顾问经费及制度保障五个方面。
四、适用对象
区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新区和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五、时限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六、涉及名词解释
《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外聘的执业律师、法学专家;国有企业内部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企业外聘的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