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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涪陵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解读
日期: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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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安排,我区制定了《重庆市涪陵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涪陵府办发〔2021〕7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实施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其内容作出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等作出调整,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1999年起施行的《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已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应依据新法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进行调整完善。我区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应结合我区实际进行修订。

二、政策依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渝府令第344号)(以下简称“344号令”)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

三、目的意义

规范本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核心举措

   《重庆市涪陵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共5章32条,包括总则、征地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等内容。其中,第三条根据第344号令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相关部门职责。

第二章征地补偿,规定了区片综合地价、房屋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不予补偿的情形以及企业搬迁补助等内容。其中,第五条明确了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第六条、第七条明确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和分配原则;第十条明确了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综合定额补偿,确定了补偿分配的方式;第十二条综合多因素制定了对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搬迁补助标准。

第三章人员安置,规定了人员安置范围、安置人数和对象的确定方式、参保和促进就业等内容。其中,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结合城乡户口统一登记和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确定列举了人员安置范围和不予安置的情形。第十五条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安置人数的计算方法。第十七条针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做了衔接规定。

第四章住房安置,规定了住房安置对象的范围、三种住房安置方式的适用和相关标准、住房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等内容。其中,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安置房安置和货币安置的面积标准;第二十七条参照被征地范围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与征地时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格之差确定了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第二十九条结合工作实际,明确了对不安置情形的补助标准;第三十一条考虑到城区安置房去库存、鼓励选择货币安置等原因增设了住房货币安置的奖励政策。

五、适用对象

本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六、施行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渝府令第344号)可以通过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网站查询;《重庆市涪陵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涪陵府办发〔2021〕74号)可以通过重庆市涪陵区政府公众信息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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