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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57829P/2022-00030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11-09-15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涪陵区户籍制度改革城市规划区外转户居民农村承包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农委发〔2011〕166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涪陵区户籍制度改革城市规划区外转户居民农村承包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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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渡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涪陵区户籍制度改革城市规划区外转户居民农村承包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查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具体问题和新情况,有好的建议,请及时反馈区农委,联系电话:72257261。


附件:1. 涪陵区户籍制度改革城市规划区外转户居民农村承包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 涪陵区转户居民退出农村承包地申请书(示范文本)

      3. 涪陵区转户居民转户前农业户口及划地人口情况表

      4. 涪陵区转户居民农村承包地退出补偿合同(示范文本)

      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记录(示范文本)

      6. 涪陵区转户居民退出农村承包地明细表、

      7. 涪陵农建集团流转补偿转户居民退出农村承包地申请表

      8. 农村集体土地托管(或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9. 涪陵区转户居民申请农村承包地退出补偿提交材料清单

      10. 涪陵区转户居民农村承包地退出补偿流程图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1

涪陵区户籍制度改革城市规划区外

转户居民农村承包地处置与利用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户籍制度改革涪陵城市规划区外转户农村居民(以下简称转户居民)农村承包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涪陵区户籍制度改革农村承包地退出管理办法(试行)》(涪府办发〔201116号)、市农委《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农村居民农村承包土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渝农发〔2011139号)和《关于认真做好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农村居民相关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11334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转户农村居民农村承包地处置利用原则、方式

   (一)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转户居民对拥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占用、使用、收益等权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以保护。

2.尊重自愿。转户居民可自愿选择保留或退出依法获得的农村承包地,任何组织和个人既不得强迫转户居民退出农村承包地,也不得限制其退出农村承包地。转户居民继续保留农村承包地的,原承包关系不变,继续享有承包权益、履行原承包合同约定义务。

3.有效利用。转户居民农村承包地无论保留或退出,都必须有效利用,可自耕自种、代耕代种,或向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经营主体流转,也可作价入股参加农民专业合作合作社,不得闲置撂荒。

   (二)主要方式

转户居民农村承包地可按以下方式处置、利用。

1.自耕自种。转户居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承包地自己耕种经营,同等享受现有的相关惠农政策。

2.代耕代种。转户居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行耕种。

3.入股经营。转户居民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土地承包权作价入股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股份合作经营。

4.有偿退地。转户居民不保留土地承包权,依据涪府办发〔201116号规定将承包地退还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利用自有资金给予补偿,可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经营主体流转或依法以其他方式发包,可委托所在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托管流转,或申请涪陵农建集团流转,以获得的流转资金兑付补偿给退地转户居民。

二、转户居民退出农村承包地流程

   (一)退地条件

转户居民退出农村承包地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政策。具备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规定的有关条件:在主城区务工或经商满五年以上,区县城务工或经商满两年以上;转户进城后在城镇有稳定居所,有稳定非农收入来源;已办理农村宅基地及房屋退出手续,并办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2.整户转非。转户居民农村户籍内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全部按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口。

3.权益明确。转户居民农村承包地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关系明确、地块界限清楚、面积详实,没有承包权属争议或纠纷,并按市区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确权颁证的规定登记确权,获得区政府统一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转户居民分家并按规定将户籍分立后,应将共有的农村土地承包权按共有人和分户前后人员比例合理分割,形成经原农村户籍人员和承包权共有人签字认可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分割协议,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依法办理农村土地承包权变更登记。

   (二)退地流程

转户居民退出农村承包地应遵循以下程序:

1.提出申请转户居民向拥有其承包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经户主、农村土地承包权共有人及原农村户籍的其他家庭成员签字确认的《转户居民退出农村承包地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有关地派出所及相关方面证明的《转户前农业户籍及划地人口情况表》,有关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居民转户通知书,房管部门、公安部门或所在居委会出具的城镇稳定居所证明,现户籍所在居委会出具的稳定非农收入来源证明,国土部门提供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退出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证明。

2.调查核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转户居民退出农村承包地申请后,组织3-5名村民代表审查转户农村居民的退地申请和有关手续,调查核实拟退出承包地现实情况,与所在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农村土地承包权登记部门核实承包档案记录与登记确权情况。

3.协商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组织村民代表,与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有关组织协商承接流转土地,达成意向协议,形成转户居民退出农村承包地处置利用及补偿方案。

4.集体讨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有18周岁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转户居民,下同)半数参加或三分之二户代表参加的成员会议,讨论通过转户居民退出农村承包地申请、退出农村承包地处置利用及补偿方案,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通过,若转户居民不同意则不通过,形成成员会议记录,由到会人员签字确认。

5.张榜公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对集中、醒目的地方,将成员会议通过的转户居民退出农村承包地明细表、转户前农业户口及划地人员情况表、退出承包地处置利用及补偿方案,张贴公示7天。

6.签订协议。公示无异议或群众反映问题经调查核实清楚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村民代表依据成员会议决定,与转户居民签订《转户居民农村承包地退出补偿合同》,提交当地乡镇、街道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鉴证。乡镇、街道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应在收到《转户居民退出农村承包地合同》鉴证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鉴证意见。

7.注销权证。按《转户居民退出农村承包地合同》退出农村承包地、兑现退地补偿后,按《重庆市涪陵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涪地承包证办发〔201016号)规定,依法办理农村土地承包权注销登记。

三、转户居民退出农村承包地补偿

   (一)退地范围及补偿标准

1.退地范围。转户居民退出农村承包地为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其农村户籍以外其他相关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政策保留的农村承包地。未纳入家庭承包的自留地、饲料地以及各自开垦的荒地等集体所有土地,应一并退还。

2.补偿面积。转户居民退出农村承包地补偿面积原则上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录为准。若调查发现转户居民承包地地块及面积登记有误,应按农村土地承包权登记规定重新调查核实登记确权后,再申请农村承包地退出。

3.补偿标准。转户居民退出农村承包地补偿标准由有关各方依据涪府办发〔201116号文件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由农村集体经营组织与转户居民、土地流转利用方充分协商、合理确定。补偿年限从办理土地移交手续之日起计算,到2028630日止。

   (二)补偿资金兑付

转户居民退出农村承包地权益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资金给予补偿,通过所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农村集体资金转户统一兑付。

1.集体现有资金支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现有资金,按退出承包地合同约定兑付转户居民退地补偿。从受理转户居民退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将退地补偿足额兑付到位。

2.集体流转或发包土地收益补偿。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无能力支付,通过对外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发包等形式处置利用转户居民退出的农村承包地,筹集资金兑付退地补偿。从受理转户居民退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制定落实出租或其他方式发包土地筹资方案,办结土地移交及补偿手续。若不能按时出租或发包土地,应及时告知转户居民。

3.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托管。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无能力支付,自行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发包有困难,申请所在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托管。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审查转户居民退出农村承包地申请资料,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集体土地托管合同》,发布土地流转信息,协调农业市场经营主体流转土地,办理土地移交和流转金结算手续,按托管合同约定将土地补偿资金划入本地农村集体资金专户,通知农村集体组织和转户居民。从受理转户居民退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专户居民退出承包地托管手续。若受理托管2个月内托管的土地对外流转有困难,应及时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转户居民,确认是否继续托管。

4.涪陵农建集团流转。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无能力支付,自行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发包、所在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托管流转有困难,申请涪陵农建集团流转并兑付退地补偿。(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涪陵农建集团流转补偿转户居民退出农村承包地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上转户居民提交的退出农村承包地申请书及全部申请资料、《转户居民退出农村承包地明细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记录》、《转户居民农村承包地退出补偿合同》等资料,报所在村(居)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若核实无误转报涪陵农建集团,若有问题退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再退还给转户居民。(3)涪陵农建集团受理乡镇(街道)转来的申请资料,在1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流转补偿意见,若同意签注意见的《涪陵农建集团流转补偿转户居民退出农村承包地申请表》分别返给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1份;若不同意流转补偿,将全部申请资料退还乡镇(街道),并说明理由,有乡镇转退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再退还给转户居民。(4)涪陵农建集团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合同》,办理土地移交手续,按流转合同约定将补偿资金划入有关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资金专户,通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组织和转户居民。

四、转户居民农村承包地管理

   (一)规划引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居)委会负责农村土地利用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委等职能部门负责对转户居民农村承包利用的规划引导,防止农村土地被闲置撂荒或非农化用途。转户居民不能闲置或撂荒农村承包地,闲置或撂荒超过一年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委会可组织村民代耕或协调流转,流转收益归转户居民。转户居民农村承包地开发利用应符合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农业规模经营,不得用于非农业用途,不得破坏耕地。转户居民农村承包地被闲置撂荒的,不得享受有关惠民政策。

   (二)监督管理

区农委、国土局、监察局、财政局等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转户居民退出农村承包地补偿、土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查处非法侵占转户居民土地承包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家财产的行为。转户居民、广大村民对地承包退出补偿、利用有异议、意见,可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农委、国土局、监察局、财政局等部门反映;若发现有违背有关法规法规和政策现象或违纪违规问题,应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纪检机构、区级职能部门或检察机关反映、举报。转户居民退出农村承包地补偿、流转土地收益必须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统一核算,资金纳入农村集体资金转户管理。

   (三)化解纠纷

区级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相关法规政策规定,通过当事人和解、调解、仲裁或司法诉讼等方式,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或遗留问题。转户居民拟退出承包地存在承包及流转纠纷或历史遗留问题的,在承包及流转纠纷、历史遗留问题未解决或得到妥善处理之前,不得申请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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