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关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撤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通知》的解读​
日期:2025-05-06

为便于各单位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现就《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不断提升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保障水平,在完成涪陵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信息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现有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情况,需对已停用的水源地撤销其保护区。根据涪陵区实际,拟取缔已停用的涪陵区新妙镇石旮子水库开平水厂水源地、江东街道马脚溪涪陵区自来水公司马脚溪水厂水源地和涪陵区江北街道长江江北水厂水源地。拟取缔的3个水源地已实际停用,其供水区域已分别由涪陵区大顺镇天宝寺水库增福水厂水源地、涪陵区崇义街道长江涪陵区自来水公司二水厂水源地、涪陵区崇义街道长江涪陵区自来水公司二水厂水源地覆盖。

经与涪陵区水利局、相关镇街共同研究后,涪陵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拟定了《关于审定涪陵区2024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撤销方案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2024年8月以区政府名义报市政府审批。2025年1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关于公布实施万州等区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函》(渝环函〔2025〕27号),涪陵区上报的《请示》已通过市生态环境局技术审查并经市政府同意,要求涪陵区及时依法印发《通知》公布实施。

二、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拟撤销水源地水厂名称、水源名称、水源类型、水源地所在镇街和保护区范围划分。

三、关键词解释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依据取水区域不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的不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划定准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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